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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一主(“一物不能容二主”是对所有权弹力性的限制。试用民法原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频道:百科资讯 日期: 浏览:736

(1)该题的表述不正确。该题反映的是所有权的弹力性特征和一物一权原则。所谓所有权的弹力性,是指所有权的内容可以自由伸缩。弹力性是所有权的基本特征之一。所谓一物一权原则。只指在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这意味着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在内容上相冲突的物权,即所谓“一物不能容二主”。

(2)所有权的弹力性表明,所有人可以在标的物上设定抵押权等权利。“一物不能容二主”表明,所有权是一种最终的支配权,因此,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3)所有权的弹力性并不是对一物一权的否定。虽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都能与所有权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是只要没有发生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所有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没有消灭。在所有权负担消除的时候,基于所有权的弹力性,所有权仍然恢复到圆满的状态。

(4)可见,弹力性与一物一权原则不但不矛盾,反倒恰恰说明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正是弹力性作用的表现。因此,该题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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