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7788车友汇

最高法谈农民卖羊肉获利180被罚10万,趋利性执法与司法公正的反思

频道:百科资讯 日期: 浏览:72

2025年3月,一起看似荒诞却引人深思的案件再次将公众的目光聚焦于基层执法与司法公正的问题,这起案件发生在江苏盐城,一位名叫陈广芳的农民因销售未经检疫的羊肉获利180元,却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10万元的罚款,这一事件迅速在网络上发酵,引发了广泛讨论和深刻反思,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对此案表示关注,并指出其中涉及的趋利性执法问题,本文将详细探讨这一案件的来龙去脉,分析趋利性执法的成因与危害,并探讨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实现公正与合理的平衡。

案件回顾:农民卖羊肉获利180元被罚10万

2023年11月,江苏盐城大丰区的菜市场里,64岁的农民陈广芳帮同村患淋巴癌晚期的邻居代卖6只活羊,这本是出于乡邻互助的温情之举,却因摊位上未盖检疫章的羊胴体被市场监管局查获,市场监管局认为,陈广芳销售未经检疫的肉类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依法对其处以10万元的罚款,并没收了其销售的羊肉。

陈广芳的家庭条件本就困难,家中老人患癌需要巨额医疗费,他希望通过卖羊为邻居筹集一些救命钱,面对10万元的罚款,陈广芳感到无力承受,他颤抖着向市场监管局递上了村委会的证明,说明自己的困境和卖羊的初衷,市场监管局坚持认为其“明知故犯,必须重罚”,拒绝减轻处罚。

抽检结果显示,陈广芳销售的羊肉完全合格,兽药、重金属残留均达标,但市场监管局认为,羊肉虽合格,但未经检疫就销售,属于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处罚,陈广芳不服,于2024年5月将市场监管局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后,他于二审继续上诉,这场“蚂蚁撼大树”的诉讼引发了全民热议。

最高法谈农民卖羊肉获利180被罚10万,趋利性执法与司法公正的反思

案件进展:从10万到1万的逆转

陈广芳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网友们纷纷表示,卖假货的商家往往只被罚几千元,而老实巴交的农民却因程序瑕疵被罚10万元,这显然不符合人民群众的朴素正义观,法律专家也站出来发声,认为根据《江苏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的可减轻处罚。

在舆论的推动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协调省、市市场监管部门,推动市场监管局启动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程序,2024年12月,江苏高院一锤定音,要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撤销原处罚决定,将罚款金额从10万元调整为1万元。

2025年2月,大丰区市场监管局主动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将罚款金额调整为1万元,陈广芳缴纳罚款后撤诉,这场持续一年的拉锯战终于落幕,这一结果让无数网友感叹:“法理之外还有人情,这才是老百姓要的公平!”

趋利性执法的成因与危害

陈广芳的案件并非个例,近年来,类似“小过重罚”的案例时有发生,如河南卖菜大爷获利21元被罚11万、福建农民转卖芹菜被罚10万等,这些案例都反映出基层执法中存在的趋利性执法问题。

趋利性执法是指少数执法机关错误地认为“管理就是处罚,严管就是重罚”,导致顶格处罚和小过重罚不时发生,这种执法方式违背了法律的初衷和原则,损害了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趋利性执法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执法理念偏差:部分执法人员片面追求执法效果,忽视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他们往往将罚款作为解决问题的主要手段,忽视了教育、引导等柔性执法方式。
  2. 考核机制不合理:一些地方将罚款数额作为考核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重要指标,这种考核机制导致执法人员为了完成考核任务而采取趋利性执法方式。
  3. 监督机制不健全:对执法行为的监督不够严格和有效,一些地方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存在漏洞和盲区,导致趋利性执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和惩处。

趋利性执法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损害司法公正:趋利性执法导致执法行为缺乏公正性和合理性,容易引发社会不满和质疑,这不仅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公信力,也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2. 侵犯群众利益:趋利性执法往往对轻微违法行为采取重罚措施,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这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法律的初衷和原则。
  3. 破坏法治环境:趋利性执法破坏了法治环境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它使得当事人对执法行为产生不信任感,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它也阻碍了法治建设的进程和步伐。

司法公正的实现路径

针对趋利性执法问题,最高法指出,要依法纠正趋利性执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和措施:

  1. 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执法人员应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放在首位,他们应认识到罚款只是执法手段之一,而不是目的,在执法过程中,应注重教育、引导等柔性执法方式的应用,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 完善考核机制: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避免将罚款数额作为考核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唯一指标,考核机制应注重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合理性和规范性等方面的评价,激励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 加强监督机制:应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力度,确保执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监督机制应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内部监督应注重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和合法性等方面的审查;外部监督应注重社会舆论和公众意见等方面的反馈和评估,通过加强监督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及时发现和纠正趋利性执法行为。
  4. 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应继续推动司法体制改革进程,加强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等方面的保障,通过完善司法制度、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等方面的措施,实现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障,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力度,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
  5.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法治理念等方面的措施,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应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评价力度,推动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陈广芳的案件虽然告一段落,但它留给我们的思考和启示却是深远的,趋利性执法问题不仅损害了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也阻碍了法治建设的进程和步伐,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和措施,包括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完善考核机制、加强监督机制、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和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工作,我们才能构建一个公正、合理、高效的法治社会,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0 留言

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